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际贸易十分活跃,商标的权利用尽和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日益显露,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此问题的再次讨论。
事实上在先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相对于某个特定的权利或行为而言,在先权利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在先权利的问题。本文中仅述及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更确切地说指商标法第31条中规定的相对于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商标法论文价值就是法律所要分配、调整、规制、保护的利益,就是法律对于保护特定利益的有用性。“利益决定着法的生产、发展和运作;法律影响着(促进或阻碍)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
WTO的TRIPS协议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方面,其保护水平是现有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无法比拟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对于商标侵权问题,我国政府和广大企业都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模式的多样化,商标混淆理论也呈现了多样化发展。商标混淆(Trademark confusion),是指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致于消费者发生混淆,以为在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在先商标权人提供的。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认定,二是司法认定,二者相结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并无具体规定。
商标法论文六: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