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终于开禁。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新办法第四条在原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在被国家工商总局排斥在商标代理业务之外近十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悄然修订,或将改变现有的商标法律服务的市场格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国际上目前存在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按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域名纠纷处理的机制;一类是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的模式;还有一类是本国模式。在这三类中,按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域名纠纷处理的机制是最常见的。
近年来随着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劳动力成本的低廉,我国成为越来越多国际商品的原产地,许多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外贸定单.为境外公司定牌加工完商品后再出口到世界各地。因商标侵权而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近年来,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频发,但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方面的不足,对这类案件打击力度不够。应建立统一衔接机制,加强行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以有效遏制商标侵权。
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含义和法律性质,解释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形式和原因,最后为了减少两者的冲突,笔者对域名的注册政策、以及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对于解决产生的冲突,可以有司法和非司法的途径,对此,笔者也作了一定介绍。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时,被告往往主张正当使用抗辩以期免除侵权责任。出于对商标权利和公众利益的平衡,如果被告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确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判定其不构成侵权。
1923年,中国颁布新商标法以取代之前带有强烈半殖民地性质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意味着结束海关代管商标注册的局面。此事直接关系列强在华利益和特权,所以遭到列强和各国商会的极力反对和一再无理干涉:公使团提出承认商标法的重要条件是聘用外人为助理;商会提出由列强参与、“共同管理”中国商标行政,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外交。
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自然获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未予明示。国内的学者在论述广告语与商标的区别时,有学者认为广告语不同于商标,使用广告语不是为了区分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表明商品的来源,因而广告语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由许多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权利客体的交叉重合、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模式等原因,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易于发生权利冲突。作为知识产权子权利之一种,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现象也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