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关于第27476212号“金世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9083 0 2022/01/27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27476212号“金世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990277号“金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389234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曾于2007年和2015年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的抄袭与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企业以及申请人“今世缘”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经销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及展销会等证据;
  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6、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7、财务审计及纳税资料;
  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
  9、各级领导、知名人士等对申请人参观、调研图文资料;
  10、在先行政裁定书及维权证明资料;
  11、质量检测报告及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与被申请人无关,争议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扰乱经济秩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金世吉”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金世缘”、引证商标二“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此外,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故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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