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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中可以变更代理人吗?

40303 0 2018/09/14

  在此一品标局商标搜索给大家提醒:对于商标,对于知识产权,它们都是企业的无形的资产。如果一个大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会避免很多侵权纠纷。商标不仅仅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获得商品的专用权、使用权的手段,更能将品牌影响力扩大。保护商标,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引起重视。

  一、商标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标异议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2)由委托人签署的解除与原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的声明。

  (3)原异议申请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变更代理人的材料可以作为补充材料提交。

  二、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办理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手续,并向异议裁定处提交相应的说明和变更代理人申请书的复印件。

  (2)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未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已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的主送者将视异议答辩的委托代理情况而定。

  三、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申请书,该申请书须有被异议人(答辩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变更后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的委托书。

  (3)原异议答辩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四、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终止其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有关法律文件的送达。

  五、同一商标代理组织在同一异议案中,不得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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