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1566号“一号专车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7896号“䍧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6608号“包子醒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0960号“安研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用在指定商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5114号“科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4681号“海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064751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592035号“亚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2364号“金牌数字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69715号“一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