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60960号“安研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0960号“安研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设计、广告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安研菌”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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