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82号)、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温市监知〔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以三年(2022-2024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周期政策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等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
(二)专利价值提升项目;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四)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五)实施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
(六)获得国家、浙江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
(八)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
(九)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或组织;
(十)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
(十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十二)引入知识产权人才的企业;
(十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高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新获得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每项再资助不超过0.5万元;新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且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每项再资助不超过0.5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二)专利价值提升项目奖励:对实施专利价值提升项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商业银行具体贴息条件,对本市拥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人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贴息比例不高于发放贷款时同期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连续质押贴息补助不超过3年;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
(四)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经评选,凡新认定为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三年,期满进行一次复核;凡期满未参加复核或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复核通过的企业保留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并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
(五)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补助: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获得立项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7万元的补助;立项后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经验收合格的,再给予项目承担单位8万元的补助。
(六)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6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4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七)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八)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九)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标奖励: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奖励3万元,该权利人后续获得集体商标每枚奖励0.5万元。
(十)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奖励:首次获得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奖励5万元;对承建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的企业或组织,经审核同意,次年起给予每年2万元维持补助。
(十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资助:支持浙江省(乐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经单位(组织)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申请单位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引入知识产权人才奖励: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经费补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每年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程序和要求
(一)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条件、要求和程序
1.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申请授权专利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乐清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书、专利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乐清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书、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还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国际申请收费依据。
2.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要求和程序:专利权人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上申请资助;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地址和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不予以资助。
(二)专利价值提升项目奖励要求和程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专利价值提升工作,对专利价值提升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要求和程序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对象为向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企业申请补助应提交如下材料:1.乐清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5.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价值认定书或作价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申请补助的企业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四)乐清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条件和程序
申报企业应为本市注册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拥有有效专利8件以上(含8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申报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本年度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示范期满参加复核的企业,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
(五)乐清市专利导航项目补助要求和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所需的专业人员,专利工作基础好,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系统,并将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申请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予以立项,立项项目经公示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
(六)国家或省专利奖奖励要求和程序:专利权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七)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标奖励要求和程序:企业或者组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在规定奖励兑现系统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企业或者组织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和集体商标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八)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奖励要求和程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后,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企业或者组织获得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后,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对维持浙江省品牌(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站正常高效运转的企业或者组织予以资助;维持资助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兑现。
(九)浙江省(乐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经费安排: 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保障浙江省(乐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行,支持浙江省(乐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维权援助、案件调解、咨询服务、培训教育、专利数据库分析以及其他事项。
(十)知识产权维权补助要求和程序:企事业单位(组织)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申报并予以兑现。
(十一)企业引入知识产权人才补助、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经费补助、评审专家劳务补助要求和程序: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需提供该人才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记录、相应的资格或者职称证书等材料,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申报并予以兑现;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补助的对象是承办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补助标准参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第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行〔2020〕93号)、《关于修订〈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行〔2021〕103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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