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关于第54380011号“皇城礼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8348 0 2022/01/27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80011号“皇城礼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8480号“礼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及内容表达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含“礼遇”二字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9860259号“礼遇中”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皇城礼遇”的设计方案及来源,并未模仿任何他人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推广使用、广泛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9860259号“礼遇中”等商标信息作为本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皇城礼遇”与引证商标“礼遇”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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