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专利资助5万,贯标奖励8万,高新奖励20万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委、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街道、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集聚创新资源,更大激发双创活力和动力,推动淄博高新区创新创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淄博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加快培育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区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对入选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总额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发挥科技中介机构挖掘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性,对年度辅导企业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家的中介机构,每增加一家给予1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积极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培育发展独角兽、瞪羚企业,对新认定、引进的独角兽企业,一事一议给予资助;对新认定、引进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四)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国家和省有配套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配套。
(五)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研发机构(包括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企业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成功入选省、市级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六)鼓励企业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按1:2比例匹配奖励,获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按1:1比例匹配奖励。
第三条 优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支持孵化器优化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市级以上孵化载体新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5万元对孵化载体给予扶持。
(三)发挥海外孵化器孵化功能,对企业在海外孵化器设立研发机构,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50%的补贴。
(四)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深化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按照“九个一”平台管理体系,大力引进和支持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建立国有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高新区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符合政策支持对象条件及高新区投资基金投资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社会风险投资1:1的比例进行跟投,并按约定方式退出。
第四条 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经淄博高新区科技局登记点登记并通过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按合同认定额的3%给予资金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同双方应无相互投资、隶属、参股等关联交易现象。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高新区管委会与高校院所签约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带动作用,且较好发挥了行业服务功能的共建产业研究院,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扶持。对派驻研究院工作且每月在研究院工作日满20天的高校人员,研究院每月给予5000元的生活补贴。高校派驻人员是指由所在学校派出,并经理事会确认,在研究院工作的人员。
(三)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内外高校院所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三年内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企业给予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实际到位研发经费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支持建设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对进入管委会和大学共建研究院进行工程化研发的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第五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围绕淄博市“四强”产业,实施高新区“科创人才计划”,培育一批高成长科技人才企业。衔接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通过大赛或评审等形式,每年筛选支持一批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对创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五年内提供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按实际需要给予不超过300平米研发用房的全额租金补贴;对当年产业化高层次人才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参加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一年内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企业的给予同等支持。
(二)支持企业引进、聘请外国专家,对获得市级以上外专项目经费资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1:1的比例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六条 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一)加大专利创造扶持,对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生产型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非生产型企业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对生产型企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给予1.5万元的补助,非生产型企业给予7000元的补助;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万元补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万元补助。加大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维持满5年、10年、15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补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和再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资金扶持。支持区内企业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终审胜诉实现维权目标的维权案件,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且其专利在高新区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为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零突破,每突破一家给予服务机构2000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 集中资源扶持重大项目落地
对专业化程度高、支撑作用强的重大平台和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支持方式,重点扶持。
第八条 附则
(一)高新区科技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只扶持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初创期企业或者满足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企业。
(二)简化政策申请兑现流程,除确需评审或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实行“无申报兑现”。
(三)《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淄高新发〔2017〕5号)中的涉及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条款不再执行。本政策与高新区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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