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标奖励80000元,浙江省德清县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部署,完善和推进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建设,加大对服务业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提振我县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打造服务业强县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强县专项资金1亿元(含金融、旅游、科技等专项),并根据县财政收入增幅逐年递增,引导扶持全县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大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内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增幅10%以上,当年入库税收增幅(当年入库税收较上年入库税收的增幅)超过当年县人代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目标,入库税收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增幅目标以外增长部分的县得部分80%等额给予奖励;入库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增幅目标以外增长部分的县得部分100%等额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提档入库。对当年首次成为限额以上并入库统计的老企业、新开业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新入库企业当年只执行该条政策。
(三)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对从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含全部转移至服务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可与制造业实缴税金合并统计,用于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测算。
(四)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或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试点的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发展平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当年获得县服务业“成长之星企业”、“明星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奖励10万元、30万元,具体按照服务业“双星”企业评选奖励办法实施。设服务业“发展贡献奖”,根据企业的营收、税收贡献度等内容,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企业,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
三、强化重大项目有效投入
(五)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县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旅游、金融、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工且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若投产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完成入库统计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服务业项目当年首次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当年开工或按期正常推进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服务业项目当年认定为市服务业“大好高”项目,按期正常推进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项目引进。德清县范围内经批准投资兴办的信息服务、旅游、体育、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通航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品交易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知名品牌的商场等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至5亿元之间的上述项目,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契税、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净收益)按50%额度,由财政补助给负责承担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新区、镇、街道;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契税、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净收益)按100%额度,由财政补助给负责承担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新区、镇、街道。其中,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级以上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服务业其他园区(莫干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新市小城市、下渚湖风景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全部按100%额度补助。
(七)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优化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保障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适应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点,创新用地供给方式。由县政府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工业企业临时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并依据项目联审意见,对临时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办理改变使用功能的临时手续。对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通过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服务业用房的,除建成后转让的以外,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地价款。
四、推动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八)推进服务业质量标准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创新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荣誉不重复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排名必须前五位)。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通过验收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老字号”、 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加强服务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市突出优秀发明人和优秀发明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奖励8万元。认定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万元/件、实用新型15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服务业企业实施PCT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万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对4-6年、7-9年、10年及以上,分别给予每年30%、30%、50%的补助所缴年费。培育区域知识产权专利领军企业,对首次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在20件、30件、50件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奖励政策涉及企业的,仅限在我县范围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
(二)企业(单位)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三)本《意见》中的入库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净入库数(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内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对全县服务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可进行专题研究,已享受专题研究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7〕10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充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业强县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德政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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