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未注册商标可依法共存使用 长期区别性使用可产生商标权;格物致品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1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诉讼将于2026年2月25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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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未注册商标可依法共存使用 长期区别性使用可产生商标权
据天门市知识产权消息,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允许近似商标在特定条件下共存,这一规则不仅适用于注册商标,同样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若当事人能通过共存协议、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且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近似商标可获准共存。这一制度兼顾了商标权的专有性与市场效率。
未注册商标共存的核心在于区别性使用。长期对未注册的近似商标进行具有区别性的使用,能够产生商标权,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然而,一旦通过使用产生了权利,后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出现的其他近似商标,则可能构成对在先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权益的侵犯。
商标共存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并引发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使用近似商标若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将承担相应责任。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私权救济。消费者因商标混淆产生误解并遭受损失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寻求赔偿。
综上所述,未注册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需以区别性使用为基础,但其使用不得导致市场混淆。对于由此产生的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提供了行政规制与私权救济的双重保障。
格物致品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1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诉讼将于2026年2月25日开庭
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开庭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5)沪0110民初2930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诉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鲤锦化妆品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26年2月25日
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历史开庭公告有3867则,其中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公告以856则居首,其次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有789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有65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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