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专利申请资助3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2万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创新机制和管理服务体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82号)、《乐清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工作方案》(乐政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以三年(2020年-2022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周期政策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等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我市新授权发明专利;
(二)我市授权后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取得贷款的企业;
(四)实施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
(五)国家、省专利奖项目;
(六)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七)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授权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的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权人是个人的每项奖励1万元,每年最多不超过10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补助。本市区域内新增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本办法实施后新授权或者转让的),自授权日起维持1-3年的,每年补助900元/件;自授权日起维持4-6年的,每年补助1200元/件。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对本市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贴息比例不高于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15万元。
(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对本市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贴息比例不高于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补助。经初审立项的我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六)获国家、省级专利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八)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经费补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每年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程序和要求
(一)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1.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的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申请授权专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乐清市授权专利奖励申请书、专利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乐清市授权专利奖励申请书、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的,还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国际申请收费收据。
2.专利授权奖励申请程序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奖励兑现系统上申请奖励;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予以奖励;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不予以奖励;专利奖励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每年集中二次或三次发放资金。
(二)专利权人申领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补助的,应当提交乐清市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补助申请书、缴纳年费的收费收据及其复印件等材料;专利权人应当在该年度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逾期不予以补助。
(三)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乐清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价值认定书或作价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乐清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与银行签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5.商标专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价值认定书或作价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补助的要求及程序
1.申报项目企业应为本市注册的相关产业领域的生产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含2件)或新增有效发明专利8件以上(含8件);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且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的40%以上;完成重点产品或重点发展领域专利导航分析。
2.项目申报材料由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经初审通过后予以立项,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由市市场监管局商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补助方案。审定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
(六)获得国家或省各项专利荣誉称号或认证奖励的要求:专利权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证证书后,按照程序在规定奖励兑现系统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七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乐清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乐科字[2011]32号)、《乐清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字〔2014〕20号)、《关于调整专利奖励政策的通知》(乐科〔2018〕77号)、《关于调整专利奖励政策的通知》(乐市监〔2019〕99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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