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专利申请资助2万,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
关于印发《成华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鼓励全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快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制定了《成华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经区常务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成华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提升成华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华区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成华区户籍的居民或在成华区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地址在成华区行政区域内的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三)设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 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共享经济等主导的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优势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六条 管理部门
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8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
2.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美、加、英、日、韩
及欧盟国家其他国家
职务非职务职务非职务
发明200008000100004000
实用新型
(类似)800040005000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
(类似)5000200030001000
3.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地区)的资助。
4.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华区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成都市以外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在成华区开展发明创造、并持有地址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的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办理;获得外国(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
第八条 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行资助。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经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华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2.评定为成华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8万和5万元的资助。
3.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且是成华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国家、省、市、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4.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成华区相关部门或产业功能区联合申报。
2.研究方向符合相关成华区或产业功能区产业发展定位。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
4.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承担资助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四)验收条件
1.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
2.真实反映该技术领域专利布局及竞争态势,针对研究的产业领域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3.通过专家组考核验收。
第十条 维权援助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
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的成华区企事业单位;为成华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2.机构为成华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维权途径和方案策划咨询、维权流程咨询等服务,年服务企事业单位10家以上、服务次数20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3.机构帮助我区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机构50万元、20万元资助。
4.申报资助的机构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库单位。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类别
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第十条“维权援助服务资助”为常年申报,其余项目资助为定期申报。
第十二条 常年申报项目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资助申报者须先下载资助申请表并完整填写电子表格,经过受理人员初审合格后,于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受理审查。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华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成华区维权援助服务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华区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交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审核批准。科室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不予资助的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对外公示。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在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对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专利项目给予资助。
(五)资金拨付。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对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资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银行储蓄卡账号)。
(六)申报材料。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定期申报项目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项目申报者通过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众网下载对应的资助申请表,完整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
(二)项目评审(审核)。受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
(三)立项审定。业务科室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四)对外公示。对通过局党组会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重新审定。
(五)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并经成华区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签订。前资助类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由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后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四条 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成华经科〔201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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