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APP、微博、微信等纳入版权监管
辽宁省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到2020年,辽宁省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36件/万人。《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行政调处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加大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
探索建立省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制。推动版权成果有效运用,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
探索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构建更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环境。
搭建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信息平台,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加强西柳服装、南台箱包、佟二堡皮装、葫芦岛泳装等大型专业化市场以及“出口时代网”综合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结合沈阳、大连、鞍山等区域性创新创业中心建设,研究制定区域性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先行先试。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和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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