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毕哩巴啦”撞上“哔哩巴辣 ”,近似驳回!

50656 0 2019/10/11 商标法案例

  申请商标“毕哩巴啦”与引证商标“哔哩巴辣 ”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毕哩巴啦”与“哔哩巴辣 ”若共同使用在茶馆、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30661763号“毕哩巴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3441号

  申请人:施小伟

  委托代理人:深圳迅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61763号“毕哩巴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毕哩巴啦”撞上“哔哩巴辣 ”,近似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207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毕哩巴啦”撞上“哔哩巴辣 ”,近似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茶馆、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从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 静

  王志焕

  2019年08月16日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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