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 7:小肥羊商标被路人甲给告了,理由是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我们熟悉的商标纠纷,通常发生在两家企业之间,理由可能是针对商标的各种侵权行为。但《商标法》第8条规定,如果商标“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或者撤销。
那么我们熟悉的小肥羊火锅,又怎么会以这个理由被告上了法庭呢?
2014年12月,自然人姚某对内蒙小肥羊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有以下两点。
1、该商标本身属于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向,具有不良影响。
2、该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1月作出裁定,认定姚某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难道这位哥们是觉得小肥羊家的羊肉不够肥,欺骗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他岂不是还能告老婆饼里没老婆?鱼香肉丝里没有鱼?
不要着急,我们再看看后续的发展~
姚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及裁判文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在餐饮服务上“小肥羊”的独立使用者不唯一。
原来姚某显然也知道“造成不良影响”这个理由太不靠谱,于是这一次他集中火力质疑“小肥羊”这个商标缺乏显著性,他认为在商标注册时,“小肥羊”就已经被多个羊肉餐饮店使用,小肥羊应该是一个通用名称。
然而这个理由显然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16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商标显著特征丧失,相关公众能够以其来识别服务来源。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终审判决也依然驳回了姚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小肥羊赢得了官司,但是小肥羊恐怕做梦也没有想到会被这样一个理由质疑了近三年。
其实这也不是小肥羊第一次遭遇商标纠纷了,2004年之前,内蒙小肥羊并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虽然多次提交申请,但均以“小肥羊”为通用名称的理由驳回。与此同时,各地也有多家使用“小肥羊”商标的公司提交商标注册,也以同样理由驳回。
眼见商标注册始终无法通过,2004年,名气较大,发展较为成功的内蒙小肥羊决定“曲线救国”,通过申请成为驰名商标,获得显著性方式,废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在餐饮上获得了注册商标,名正言顺的使用小肥羊。
而这样做法引起了其他地区“小肥羊”的不满,于是河北、陕西、廊坊、南京四个地方的“小肥羊”将内蒙小肥羊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内蒙小肥羊的“驰名商标”认定。
内蒙小肥羊还是得到了相关商标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有效支持,法院认为“小肥羊”已经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小肥羊”商标作为区分餐饮服务的标志,已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
可以说小肥羊公司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进步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通过一次案例,小肥羊才得以踏踏实实的在香港上市。
内蒙小肥羊的案件,向我们展示了目前中国商标的典型成长经历。当今许多中国企业,还没有真正的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因此,才会存在一系列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更多商标法案例请关注一品标局商标法案例专题:http://www1.epbiao.com/special/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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