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碧桂园擅用“哆啦A梦”卡通形象被判赔偿12万元,苏宁、万达也曾涉诉

58923 0 2020/07/22

  原标题:碧桂园擅用“哆啦A梦”卡通形象 被判赔偿12万元 苏宁、万达也曾涉诉

  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龙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商业营销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哆啦A梦”卡通形象,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12.5万元。

  艾影公司起诉龙游碧桂园公司,索赔55万元

  判决书显示,此案由衢州市中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但是,艾影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则发生在近3年前。

  艾影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侵犯“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

  2017年3月,艾影公司发现龙游碧桂园公司开发的碧桂园龙游公馆项目楼盘大量使用“哆啦A梦” 形象用于商业活动,并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碧桂园龙游公馆”宣传该活动,其中也有“哆啦A梦” 形象。

  艾影公司主张,龙游碧桂园公司的行为侵权了其对“哆啦A梦”形象的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龙游碧桂园公司将使用的“哆啦A梦” 模型予以销毁,删除微信公众号中有关“哆啦A梦” 的形象信息,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为调查其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5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艾影公司当庭撤回了关于销毁模型、删除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

  龙游碧桂园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宣传活动是委托第三方实施的

  龙游碧桂园公司答辩称: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龙游碧桂园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艾影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龙游碧桂园公司收到后立即停止了涉案模型的展示,并停止了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哆啦A梦”形象,且艾影公司所举的证据公证书也可以证明该公司自2017年3月16日即知道侵权的事实,故本案诉讼时效已于2019年3月16日届满;

  二、原告的诉讼对象错误。龙游碧桂园公司实施的商业宣传活动,系与衢州星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活动协议书,并约定星海公司实施活动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星海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三、原告关于销毁模型、删除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无法实际履行,因时隔三年,活动模型已由星海公司撤场,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也已删除;

  四、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和标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

  艾影公司获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哆啦A梦”形象的授权

  法院查明,《哆啦A梦》漫画于1969年12月在日本首次出版,经过多年创作、编辑逐步形成漫画、动漫影视作品系列。该系列作品署名的著作权人均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简称“藤子株式会社”)。其中的“哆啦A梦”是《哆啦A梦》系列漫画和电视剧的主要角色。

  2015年7月1日,藤子株式会社签署《授权书》,授权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独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国家区域内以其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对“哆啦A梦”衍生形象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的推广和商业化权利实施使用许可,并许可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将该授权书所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力授予其认为合理的任何人,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之后,经过两次转授权,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获得了相关权利。该公司与艾影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艾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域内行使相关权利。

  2018年,经过类似的授权程序,艾影公司再次获准在中国大陆地域内行使相关权利,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法院认定,碧桂园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2017年3月12日至3月22日,碧桂园公司为宣传其楼盘,在其开发的碧桂园龙游公馆项目楼盘举行了“碧桂园·龙游公馆·童梦奇缘”卡通系列活动,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摆放于活动现场。同时,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碧桂园龙游公馆”,对活动进行了宣传,并使用了“哆啦A梦”形象。

  法院认为,艾影公司依据合法授权取得了包括“哆啦A梦”形象在内的著作权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龙游碧桂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商业营销活动中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侵害了艾影公司的美术作品展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哆啦A梦”形象对该活动进行宣传,侵犯了艾影公司对“哆啦A梦”形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龙游碧桂园公司提出的涉案活动系其委托第三方星海公司实施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商业宣传活动是以龙游碧桂园公司名义对外举办,微信公众号“碧桂园龙游公馆”账号主体亦为该公司,其作为活动的举办方和受益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对龙游碧桂园公司提出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因艾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龙游碧桂园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龙游碧桂园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并根据本案的疑难复杂程度、艾影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本案付出的劳动及必要的差旅费用等因素,判决龙游碧桂园公司赔偿艾影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支出1.5万元,共计12.5万元。

  苏宁、万达也曾涉诉“哆啦A梦”侵权

  据“天眼查”查询显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日,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文具、玩具、服装、鞋帽、文体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工艺礼品等的批发、佣金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并提供售后服务与相关的咨询服务、版权代理、品牌策划咨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3年以来,艾影公司基于相关授权,提起了上百起针对“哆啦A梦”侵权行为的诉讼,其中被告不乏房地产企业,有的诉讼涉及知名企业。

  例如,2014年11月,福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因在福州苏宁广场使用“哆啦A梦”模型,及在宣传海报中使用“哆啦A梦”、“大雄”、“静香”、“胖虎”、“小夫”、“哆啦美”卡通形象,被判连带赔偿25万元;2015年6月,重庆万州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在万州万达广场展出50个“哆啦A梦”模型,被判连带赔偿12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龙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5日,由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65.65%,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90%,而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是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龙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曾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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