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及 “樱花SAKURA”商标的行政纠纷案
2018年11月2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5786770、18604266号“樱花SAKURA”(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樱花卫厨以诉争商标是对其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与第767197号“樱花SAKURA”商标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侵犯了其企业字号权益,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等理由,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商品上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且诉争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其从其他公司受让了注册在洗衣机上的第1721892号商标,诉争商标是对该枚商标的延续。诉争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冰箱、冰柜等商品上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具有关联性,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此外,原告还主张“樱花”商标并非第三人所独创,类似商标在不同的领域被很多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等理由。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樱花家电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诉裁定。
此案第三人樱花卫厨称,其主张的驰名商标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上经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系对樱花卫厨驰名商标恶意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柜等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商品在行业属性、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较为接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樱花家电还存在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伪造纳税证明、伪造审计报告、伪造销售发票等行为。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以维持。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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