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关于第27010414号“这! 就是街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51237 0 2019/07/29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局认为,《这!就是街舞》节目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据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这!就是街舞”经同名综艺节目的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获得了更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这!就是街舞”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关于第27010414号“这! 就是街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943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10414号“这!就是街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独有的标识,作为商标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这!就是街舞”节目介绍;

  2、“这!就是街舞”的广泛宣传及使用证据;

  3、“这!就是街舞”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 ,“这!就是街舞”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标志自身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其并不当然失去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该标识亦可以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使用获得显著性。根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这!就是街舞》系优酷、天猫、微博、巨匠出品联手灿星制作的街舞选拔类真人秀。《这!就是街舞》节目于2018年2月24日每周六20:00在优酷首播,于2018年5月13日收官。节目选用“明星导师+专业舞者真人秀”的全新赛制,颠覆所有传统舞蹈节目模式,通过“大海选”吸纳优秀街舞舞者,借街舞的内核重新定义年轻人的文化。同时,百度、豆瓣网等多家网络媒体对《这!就是街舞》亦进行了宣传报道。新京报评:“节目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小众流行文化圈层和专业的次元壁,就是一种胜利。”《这!就是街舞》节目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据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这!就是街舞”经同名综艺节目的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获得了更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9年06月14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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