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护公司“恒大”商标合法有效性
恒大高新6月23日晚间披露,当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757号及(2016)京73行初758号】,对原告恒大高新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张XX、潘X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两案作出判决,维护了公司“恒大”商标的合法有效性。 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一品标局商标查询网站呼吁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如果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切记不要轻言放弃,更不要闭门造车,可以向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第6931816 号“恒大”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豆类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剂。
此前,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01179号、商评字【2016】第0000001180号),并判令商评委就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复审案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次判决结果为:1、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1179号《关于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2、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潘X对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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