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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台山市乐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乐高文体用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乐高博士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本案涉及益智类玩具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乐高博士公司。“乐高力欧”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乐高文体用品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台球、台球杆、台球桌等服务上。本案第三人乐高博士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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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