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7734号“彼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5802号“ZALAN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6488号“东方华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82007号“艾尼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2378号“震志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389648号“兔女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9249号“宝宝福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7876号“怎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74392号“唯美之悦 VIMEZZ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6652号“D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