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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专利申请新颖性优惠期延长 为何独漏外观专利?

65139 0 2017/05/26 外观专利

      许多企业及学术机构在提出发明申请案前,因为商业或市场性的考量或学术发表等原因,会以多元型态公开其发明,为保障其已公开之发明仍有获得专利权保护之可能,2016年12月30日,立法院 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发明及新型专利的新颖性优惠期间由现行的6个月延长为12个月。然而,这次新颖性优惠期延长的修订独漏外观专利,我们分析全球主要地区及国家的优惠期制度 ,再讨论这是基于国际条约的限制,还是国际间优惠期调和的趋势,抑或是修法前资料收集不够完备所致?

探究:专利申请新颖性优惠期延长 为何独漏外观专利?

  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第11条规定:(1)各会员国家应依其国内法之规定,对于任一会员国领域内政府举行或承认之国际展览会中所展出商品之专利发明,新型,设计及商标赋予临时性 保护。这临时性保护是指不会因为商品的展出而影响其在所有会员国获得发明,新型,设计及商标保护的权利。这种公开不会导致丧失新颖性,而被称为“无害公开”,对产业是一个有利的制度 。

  国际优先权制度及国际条约相关规定

  巴黎公约第4条A项(1)款规定,会员国国民在会员国依法申请专利、新型或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后,其本人或其权益继受人,于法定期间内再到其他会员国申请时,得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确立 优先权原则是因为大部分的国家专利申请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于同样内容的申请,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与专利权。优先权主张可将“先申请原则”及专利要件之审查判断之基 准日提早至优先权日,优先权期间无论是发明人、继受人或第三人所为之公开,都不会影响该申请案之可专利性。

  第4条C项(1)款明定: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系自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12个月内,设计专利及商标的优先权期间则为6个月。我国在91年1月1日加入WTO成为会员国,现行专利法中明定 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案的优先权为12个月,设计专利为6个月。

  优惠期制度与相关的国际调和

  巴黎公约第11条是关于新颖性优惠期的规定,其中并未强制规定优惠期间的长短。虽然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提供了优惠期制度,但因为国内法及地区法律在优惠期规定的差异造成运用上的困难和 低效率,发明人可能会错失在所需国家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或忽略在某些地区的优惠期优势。2006年,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IPO)在起草实质专利法条约(SPLT)时,曾对各国已实施优惠期 制度的内容进行调查,综合整理发现有6个月与12个月两种优惠期间的规定,有37国家或区域的优惠期为6个月,23国家或区域的优惠期为12个月。

  2013年9月,AIPPI针对Q75及Q170中优惠期的问题进行讨论(Q233),认为优惠期法律的统一比优惠期范围和期限的具体细节更为重要。会议中达成6项共识,其中有: (1)放宽对于发明人或其继受人公开形式的限制;

  (2)确定优惠期所无法排除于先前技术之公开:

  (a)第三人非自发明人或继受人所获知之公开,即便其发生在无害公开之后;

  (b)专利申请人或继受人提出申请,而由IPO对申请案或核准智慧财产权所为之适当公开;

  (3)优惠期期间应从专利申请案申请日起算12个月,如该申请案主张优先权,则以最早相关的优先权日起算。

  主要国家优惠期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 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中国对于得主张优惠期之事由较为严格,实施细则第30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24条第(1)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是指 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这种展览会很少,目前仅有3个经认可之国际展览会,而专利法第24条第(2)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

  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之优惠期期间为6个月,由申请日向前推算,有主张优先权时,则以优先权日为基准。中国之优惠期期间与优先权期间可累加计算。

  美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02条是可专利性之新颖性的规定:

  (a)项规定新颖性之先前技术。

  (b)项则规定丧失新颖性之例外情事。根据第102条(b)项,如果在美国国内提出专利申请案的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一年以前,发明已在国内或国外取得专利或于刊物发表,或是在国内已被公开使用或贩售,则不得授予发明专利。亦即,在美国国内申请案提出前一年内的公开行为不会影响该申请案之专利要件,其优惠期间为一年,从在美国的有效申请日往前推算,公开类型并未限制,纵有主张外国优先权,优惠期期间之计算亦以美国的有效申请日为依据。

  关于优惠期的规定,现行专利法比旧法严谨,专利法第102条(b)项(1)(A)款规定,在有效申请日前一年内的揭露,必须是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直接揭露,或是由第三人揭露,但该第三人所得的资 讯是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是共同发明人处所得知的,这样的揭露才能被排除在第102条(a)项(1)款所定义的先前技术之外。另外,在第102条(b)项(1)(B)款则是规定第三人在有效申请日前一年 内所为的揭露无法成为先前技术,只要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或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是共同发明人处所得知的其他人)在该第三人的揭露之前先行公开揭露,即可保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171条后段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本法有关发明专利的条款适用于设计专利。因此,设计专利适用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的规定,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优惠期间也是一年。

  非洲智慧财产权组织(OAPI)

  非洲智慧财产权组织(OAPI)有17个会员国,1977年在中非共和国首都班吉修订“班吉协定(Bangui Agreement)”,以一套单独的法律及制度来保护所有成员国的智慧财产权,而其成员国没有 各自独立的智慧财产制度。OAPI的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协定提交申请或经由“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地区阶段的申请,而专利、工业设计和实用新型的申请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OAPI的专利 制度之新颖性优惠期期间为12个月,系由申请日向前推算,有主张优先权时,则以优先权日为基准,优惠期期间与优先权期间可累加计算。实用新型及设计专利申请案的优惠期也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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