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不是新百伦,那牛什么?
世界大了,什么稀奇古怪的事儿都有!山寨品牌New Barlun居然拿到New Balance的侵权赔偿费9800万软妹币!
1906年创立于美国波士顿的老品牌New Balance在中国与成立于1997年的New Barlun对决从2005年持续到现在,一纸判决,终于知道谁才是真的牛气冲天。现在New Balance又双叒叕一次输掉了官司,它就算哭晕在厕所都没用了!
像之前阿迪达斯告倒阿迪王这样大块人心的时代一去不返,当代山寨横行,想在中国市场发展又不想好好研究相关法律保护那可是不行的哟!
话是这么说没错,然而歪果仁说:道理我都懂,但是为什么官司老是输??
根据商标法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单纯从条文解读,外国品牌似乎没有输的道理,但我国关于商标权裁判有着独有的逻辑,如果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这种逻辑,商标权诉讼必败无疑
飞人乔丹与中国福建品牌乔丹体育自2012年起的诉讼纠纷很好地体现了我国商标权裁判关于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观点。
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为准,包括专利、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字号等。
飞人乔丹长期败诉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无法证明自己的姓氏Jordan与“乔丹”这两个汉字存在等式关系,Jordan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飞人乔丹无法拿出证据证明乔丹体育与他本人的关系。
飞人乔丹从2012年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被该委员会驳回,从此走上漫漫诉讼路,法庭处理依然无果。
我国商标权审判坚持“四个坚持,两个避免”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商标近似或者商品类似的判断,主观性相对较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宜仅凭个人生活经验破坏业已形成的通用规则。”这种审判逻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类似案件很难取胜
New Balance很大程度上吃的是对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理解不透彻的亏。
后半句的重点是“恶意抢注”,认定“恶意抢注”的重点是“不正当手段”,对于这一要件主要考虑的是商标的近似程度、独创性、地域关系等。在法律眼中新百伦(New Balance)和纽巴伦(New Barlun)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品牌,不存在地域上的竞争关系。
当然商标异议没成功并不是New Balance需要赔偿New Barlun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在于下图这款鞋:
从本质上讲,这是个经济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以New Balance为例,New Balance在中国将消费市场培育起来后,受到价格和营销策略的局限,并不能迅速地深入中国市场。中国最广阔的市场不在一二线城市,而在于三线城市和两千多个县,这些不被New Balance重视的消费者也想要NB,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很难辨别谁是真NB,谁是装NB,款式和New Balance几乎一模一样的New Barlun满足了这部分消费欲望,毕竟很少有人盯着别人脚上一双带字母N的鞋辨别真假。
更可怕的是,福建是全球鞋业的代工厂,许多世界知名品牌的鞋和山寨品都是同一条流水线生产出来的,在新品上市之前一些代工厂就能拿到设计样,由于中国法院对侵权问题的认定条件中以中国市场为地域认定标准,以此为前提,New Balance一个不小心就会被判侵权。歪果仁能做的大概也只有哭晕在厕所。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也要学会解读商标法,不然一个大意,不仅格调没了,说不定正品也会被判定A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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