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好运来与好利来的恩怨情仇

96100 0 2016/05/12

由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方式不尽相同,所以商标权利人在市场发现与自己品牌近似的、足以误导公众混淆的商标出现时, 如果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时没有成功,可以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即便是复审理由不被支持,也依然可以向中院乃至高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回顾

      2000年7月14日,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005-3006类似群组的糕点等商品上申请了“好运来+拼音”商标,经商标局审定,作出初步审定公告。

      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商标与其注册在先的“好利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好运来”与“好利来”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都非常相近,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导致市场混乱,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商标的裁定过于主观,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异议人继续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裁定“好运来+拼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护。

商标近似的判断,没有什么标准化的模板可以进行精准套用。不可否,近似的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成分。但作为法律规范的社会,其法律一定不是玄学,必然有一定章法。在近似与否的大致判断上,如果有模棱两可的成分,就应该竭尽全力的去救济。救济许有希望,不救济断无希望。只要不是最终的司法裁决,为了正义,为了市场,我们理应义无反顾!不要被商标局的裁定止步、不要被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止步、不要畏惧司法裁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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