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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快讯:警惕商标异化为营销“挡箭牌”;报废汽配改造翻新后,还能继续使用原产品商标吗?

459 0 2026/04/28

  警惕商标异化为营销“挡箭牌”

  “手打”挂面、“多半袋”方便面、“零添加”食品、“非油炸”食品……这些印在商品包装上的描述性词汇,被不少商家异化为商标使用。该行为导致公共词汇私有化,也极易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建议:

  完善顶层设计,扎紧制度“篱笆”。建议在商标法修订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提高“显著性”审查的刚性标准。对于直接描述产品功能、原料、工艺、质量、数量等的词汇,原则上应不予注册商标;对于通过简单组合试图规避审查的“准描述性”商标,应引入“消费者普遍认知”作为否决性参考依据——即如果消费者普遍认为该词汇指代产品特点而非品牌来源,应驳回注册申请。

  规范包装管理,厘清标识“界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出台更加细致的产品标识标签规范,填补规则空白。强制规定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必须占据包装主视面的显著位置,并设定最小字体比例。对于使用包含描述性词汇商标容易误导、诱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形,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明示“该词汇为注册商标,非产品属性描述”。

  强化部门联动,打破监管“壁垒”。建立知识产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推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执法层面的无缝衔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将“利用注册商标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食品、日化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查处“概念营销垄断化”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美国流行音乐天后“霉霉”申请注册其声音和肖像商标,以抵御AI深度伪造技术侵害

  据报道,美国流行音乐巨星泰勒·斯威夫特(霉霉)近日为两段音频片段和一张自己的照片提交了商标申请,此举旨在保护她的声音和肖像免受人工智能创建的深度伪造视频和音频的侵害。

  这些申请已于周五提交至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文件中列明泰勒·斯威夫特的TAS Rights Management公司为音频片段和图像的所有者。

  其中一段音频中,可以听到泰勒·斯威夫特说:“嘿,我是泰勒·斯威夫特,你可以在亚马逊音乐无限版上点播收听我的新专辑《舞女人生》(The Life of a Showgirl)。”

  第二段音频中,泰勒说:“嘿,我是泰勒。我的全新专辑《舞女人生》(The Life of a Showgirl)将于10月3日发行,你可以点击预存,这样就可以在Spotify上收听了。”

  斯威夫特申请注册商标的图片是她身穿亮片服装、手持粉色吉他站在舞台上的照片。

  斯威夫特的形象和声音已被用于无数人工智能生成的深度伪造视频中——从虚假广告到虚假政治宣传,再到露骨图片,无所不包。

  演员马修·麦康纳也曾提交过类似的商标申请并获得批准。他今年1月表示:“我们希望在人工智能时代,以同意和署名作为标准,为所有权划定清晰的界限。”

  商标律师乔什·格本(Josh Gerben)周一在他的博客上率先披露了泰勒·斯威夫特提交商标申请的消息,他写道,这些申请“旨在保护泰勒免受人工智能带来的威胁”。

  “虽然现有的‘形象权’法律对未经授权使用名人肖像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商标注册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格本写道。

  格本补充说,将名人的声音注册为商标是一种新的商标注册用途,尚未经过法院检验。

  “历史上,歌手们依靠版权法来保护他们的录音作品,”格本写道。“但如今,人工智能技术允许用户生成全新的内容,在不复制现有录音的情况下模仿歌手的声音,这造成了一个空白,而商标或许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格本表示,斯威夫特寻求注册商标的照片也具有类似的作用。

  “通过保护独特的视觉元素,包括斯威夫特常穿的连体裤和姿势,斯威夫特的团队或许能够获得更多依据,对那些经过篡改或人工智能生成的、酷似她形象的图像提起诉讼,”他写道。

  报废汽配改造翻新后,还能继续使用原产品商标吗?

  采购报废汽配进行翻新销售,但未移除产品原有商标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如何厘清循环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边界?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配“再制造”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A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其名下注册商标有近千件,系列品牌在汽配行业拥有极高的商业声誉。2006年,其旗下一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当受到高于一般保护水平的特殊保护。

  B公司是从事汽车配件批发和零售的环保科技公司,经核准合法开展报废配件回收翻新业务。

  2020年6月,B公司通过正规渠道,从案外人某物资回收公司处采购了A公司关联公司处置的尿素箱、催化箱等报废汽配产品,随后对这些报废产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修理、翻新。经改造后的产品核心参数和功能发生了实质变化,达到了更高的环保标准,可有效用于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显著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然而,在后续销售环节中,B公司没有去除产品上原本A公司的商标标识及厂家信息,也没有在改造后的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相关字样。由此,A公司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大量销售标注有其商标的商品,对其商业及产品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遂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同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B公司辩称,其是从合法渠道采购的报废产品,已履行合理合法注意义务。其在采购后对案涉产品进行修理、翻新,属于对合法取得商品的后续处置,应当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同时,其对A公司的商标权益并无损害,主观上也无侵权故意,故请求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主体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可合法转售该特定商品。其制度目的在于平衡商品流通秩序与商标权保护,避免商标被用于指示来源不符的商品,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原则仅适用于商品未被实质性改变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B公司采购原告A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报废产品,经修理翻新,已从根本上改变产品核心部分参数及功能,产品也已达到更高环保标准,因此,应当认定B公司的改造行为属于再制造,其行为已侵害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在案证据,B公司对涉案商标产品进行改造并销售的行为已于2021年7月停止,至今已超过四年。此前相关部门已对B公司有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A公司未能证明B公司的相关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质性负面评价。

  综合上述事实,人民法院对A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结合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情况,酌情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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