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商标转让应属于第几类?
游艇,是一种水上娱乐用高级耐用消费品。它集航海、运动、娱乐、休闲等功能于一体,满足个人及家庭享受生活的需要。在发达国家,游艇像轿车一样多为私人拥有。而在发展中国家,游艇多作为公园、旅游景点的经营项目供人们消费,少量也作为港监、公安、边防的工作手段。游艇是一种娱乐工具这一本质特征,使它区别于作为运输工具的高速船和旅游客船。游艇将会和汽车一样,成为进入家庭的下一代耐用消费品。伴随着中国国力日益增强,民众们的消费能力也日渐增长,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因此,面对这个供不应求额的大市场,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品牌的使用从商标注册开始。在注册商标前,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商品的商标类别了。那么,游艇商标转让应属于第几类?
游艇商标转让应属于第几类?
在一品商标分类百科查询我们得知,在45类商标分类中,游艇属于第12类,该类别主要包括运载工具,陆、空、海用客运或货运装置。
【1201】 - 火车及其零部件
【1202】 - 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4】 - 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5】 - 缆车,架空运输设备
【1206】 - 轮椅,手推车,儿童推车
【1207】 - 畜力车辆,雪橇
【1208】 - 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
【1209】 - 空用运载工具(不包括飞机轮胎)
【1210】 - 水用运载工具(游艇120202)
【1211】 - 运载工具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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