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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起诉“紫玉”商标被擅用 涉案楼盘判赔300万

30867 0 2016/12/09

认为自己所开发的别墅项目商标名称被其他公司使用且用于开发楼盘,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玉公司)将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海润公司撤销所有含“紫玉”字样的项目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海润公司赔偿一百万元,两公司不服上诉。今天上午,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改判增加了海润公司的赔偿数额,因认为海润公司侵权恶意明显。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紫玉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和合理支出3千余元。

事件:开发公司起诉“紫玉”商标被擅用

原告紫玉公司诉称,其开发的“紫玉山庄”项目是北京最为著名的别墅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紫玉”及“紫玉山庄”都是其在建筑项目开发、商品房销售等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海润公司将其开发的房产项目定名为“紫玉公馆”、“海润紫玉公馆”并进行相关宣传,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紫玉”及商号“紫玉”相同的字样,使消费者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为该项目系原告开发,其目的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使购买者产生混淆购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紫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变更“紫玉公馆”、“海润紫玉公馆”项目名称,撤销以上述名称对项目所做的宣传等,赔偿各项损失3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海润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紫玉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百万元。

判决:涉案楼盘单价每平米6.8万 判赔300万

两公司均不服上诉,2015年12月29日,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中紫玉山庄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动产商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海润公司侵权恶意明显。

今天上午,该案在知识产权法院宣判。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还应当将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紫玉公司商标实际使用的项目与海润公司的涉案楼盘均指向商品房,市场价值巨大。

两公司以及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均在北京,海润公司也明确表示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涉案楼盘单价每平米6.8万左右。

将涉案商品市场价值纳入赔偿数额确定因素,使得侵权成本上升,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据此,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海润公司赔偿紫玉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和合理支出3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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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晚报,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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