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揭秘听泉赏宝合伙人 听泉赏宝合伙人公司已注册听泉商标;骗取著作权登记后提起虚假诉讼
揭秘听泉赏宝合伙人 听泉赏宝合伙人公司已注册听泉商标
此前,有网友发现“听泉鉴宝”APP已上线一段时间,商城板块售卖商品包括项链、手串等。10月29日,再次查看发现此前售卖的商品多已下架,仅存在毛绒钱币抱枕及听泉猫摇头摆件。
天眼查App显示,“听泉鉴宝”软件开发公司为杭州良匠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今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鲁海涛,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由鲁海涛和丁祥栩分别持股51%、49%。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该公司已登记了“听泉鉴宝”和“听泉寻宝”软件著作权。
据悉,鲁大魔曾说良匠文化为自己与“听泉赏宝”共同创立。也有良匠文化mcn认证的账号在视频中评论到,良匠股东鲁海涛是魔总的堂弟。天眼查显示,鲁岳(鲁大魔)名下共关联6家企业,其中5家为存续状态,包括江苏灵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巨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值得一提的是,近期,由鲁岳全资持股的江苏灵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多枚“听泉鉴宝”“听泉寻宝”文字及图形商标,国际分类涉及教育娱乐、珠宝钟表等,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此前,该公司已成功注册多枚“听泉”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办法》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共十九条,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具体规范操作指引,助力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推进《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0月29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2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以来,截至2024年9月,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
最高检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者骗取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科技创新。
恶意抢注商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有的不法分子直接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或特定商标,再以此为依据恶意提起诉讼展开所谓“维权”。如,某公司恶意抢注一上市企业使用在先的商标,向法院起诉该上市企业,要求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后宣告已抢注的72件商标无效,并对正处于实审流程的14件商标予以驳回。
有的不法分子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获取竞争优势,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状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如,某装备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打压其竞争对手某机械公司,在该机械公司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节点,滥用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导致该机械公司上市计划被迫中止。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驳回装备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装备公司赔偿机械公司损失40万元并在媒体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后该机械公司成功上市。
骗取著作权登记后提起虚假诉讼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改权利人信息、伪造作品创作思路和说明、将创作日期提前等方式,冒充作者骗取著作权登记,再批量提起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
如,某文化传媒公司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陈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音乐推广商恶意串通,收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抹更改权利人信息,骗取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同步将音乐电视作品编辑出版发行,伪造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属和KTV等经营场所侵权的证据,批量提起虚假诉讼1万余件。检察机关依法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
黑中介、黑代理参与其中形成灰色产业链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为实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些不法分子伙同黑中介、黑代理,通过风险代理或利益分成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前期虚假获得知识产权权利授权或登记,还是中期物色、挑选索赔对象,乃至后期提起诉讼、参与调解、和解谈判,黑中介、黑代理均参与其中。在上述某文化传媒公司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中,不法分子为提起虚假诉讼,聘请专业公司、人员作为中介代理,负责音乐电视作品收集、入库、虚假著作权登记、冒充权利人出版专辑、提起诉讼等工作,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产业链”。
在另一起虚假诉讼案中,周某某、陈某某成立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自2008年起诱导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某某明知这些经营户实际不享有著作权,仍帮助代理著作权登记。在获得虚假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又假借帮客户维权之名,向其他使用该部分花型图案的经营户制发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要求赔偿,涉案金额340余万元。
最高检表示,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广大企业和个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使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既善于依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坚决防止滥用诉权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抢注商标后恶意诉讼?司法不会支持投机取巧
抢注商标现象频发,有关问题已经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检察办案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者骗取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科技创新。202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截至2024年9月,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
把商标注册作为一种投机生意,近年来不乏相关案例。比如,前些年四川多家带“青花椒”名称餐馆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起诉。当时起诉理由就是,这家公司从2013年起陆续注册了“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多组青花椒商标。但是,众多被诉餐馆在该公司商标注册前就已营业,甚至有的还是老字号,而且,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
类似案例所呈现的商标风波,法律问题并不复杂,而站在普通民众角度,也不难分清其中是非。倒是这种通过诉讼来获取赔偿的操作,逐渐引起了外界的注意。
现代社会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商标无疑是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并且早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重视。不过,总会有这样一些公司,它们认真经营,而且一直使用相应的商标,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完成商标注册,等公司做大意识到商标价值时才发现商标已经被别人抢注,到最后反倒被抢注者起诉,还面临赔偿问题。类似现象很常见,可以说已经成为商标抢注产业链中的典型操作。
面对这样的案例,站在朴素正义的角度看,孰是孰非其实非常清楚,抢注行为让人不齿。当然,具体到司法问题,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形,毕竟司法裁定不能简单基于朴素正义,还要讲究相应的事实依据。
最高检提到,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后宣告已抢注的72件商标无效,并对正处于实审流程的14件商标予以驳回。从这些信息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显然注意到了商标抢注乱象的危害,并且采取了针对性的行动。
具体来说,很多商标抢注行为之所以值得警惕,归根结底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操作纯粹是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本质上是钻法律的空子;二是很多商标抢注行为阻碍创新,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为了真正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目的,一方面,正如此次最高检所呈现的,面对各种商标抢注的司法纠纷,检察机关会强化监督;另一方面,在商标注册环节,并非所有的申请都会受理,监管部门强化审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后续的司法纠纷。
依靠抢注商标来获利,颇有不劳而获的意思。毕竟,抢注行为只是针对商标本身,与商标背后的商业行为没有什么关系——既没有创造价值,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反,如果认可这种抢注行为,只会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相背离。如今,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行动,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抢注商标的投机生意,已经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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