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57980号“丹祖葛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57980号“丹祖葛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031369号“丹祖葛玄”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丹祖葛玄”构成,其中“葛玄”为道教四大天师之一,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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