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07493号“百骏BAIJ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7493号“百骏BAIJ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4881号“百骏”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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