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关于第657396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677 0 2023/08/22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9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94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754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网站流量优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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