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商标被提撤三该怎么办?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经批准注册后未使用的“闲置商标”已成为未来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许多商标申请人通过连续三年申请撤销不使用已成为一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保留真实的商标使用证据尤为重要。
什么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1发票
真实有效的产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效地确认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许多企业在填写发票时,只填写简称,这些发票与注册商标无关,不能成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在填写发票时,认真、标准化,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行为的重要证据和依据,但有些合同或协议没有标明商标,不能成为有效使用的证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和协议时,必须明确标明商标。最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然而,一些广告方法,如视频广告,不能提供广告的时间信息,很难作为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只要合同中标明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
4包装物
包装包括产品包装、服务用具包装或器皿。简单的包装或容器很难确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合同应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商标使用的良好证据。
以上证据仅列出常用证据。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会产生大量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我们应该注意储存,在撤销审查和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我们在提供证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在规定的三年内提供使用证据,也可以提供非三年内的使用证据作为参考。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规定的三年内,有效使用证据一般应当反映具体的使用时间、用户和商标标识。
第二种证据的使用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在商业流通领域使用,而不是内部使用或者代表性使用,即需要客观、真实的应用证据。内部使用证据,如信纸、文具、应用领域标志、员工标志服装等。,一般认定不公开使用,只能作为辅助参考证据。代表性使用证据,如报纸申报使用、简单转让合同、许可协议或者发布其他商标信息,一般不视为商标使用,需要根据案件证据材料综合确定。
第三,提供的证据应尽可能完整、全面,最终形成证明力的概率优势。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相互确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尽可能反映商标使用的各种因素,如销售合同和相应销售发票上的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和日期。否则,在缺乏有效的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很难确定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否实际上在流通领域进行了商业交易。
申请商标注册并不容易。遗憾的是,如果其他人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提出“撤三”而失去商标。只要我们的商标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意识地保留和梳理自己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让任何人提出“撤三”,我们都能有效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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