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25679号“田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5679号“田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079号“田管家”商标、第10214801号“田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人用药;杀菌剂”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除莠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除莠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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