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974968号“大国泵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4968号“大国泵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积极向上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3627号“国大”商标、第9891499号“大国医道”商标、第4775526号“大国文化”商标、第5525336号“国大”商标、第11873421号“国大”商标、第12381146号“大国医道”商标、第13807013号“大国资源 GRDGZY”商标、第18820718号“大国道医堂”商标、第53177340号“我要赢 大国品牌”商标、第58611087号“大国味道”商标、第58857939号“大国未来品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十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四、五亦可被相关公众认读为“大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大国泵阀”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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