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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12137号“竹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204 0 2023/01/05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12137号“竹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993号“竹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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