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74060号“云上思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4060号“云上思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极具显著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云上思念”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92645号“云上思筹”商标(以下还曾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显示经营异常,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编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云上思念”与引证商标“云上思筹”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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