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16546号“马力对决 易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6621号《关于第57816546号“马力对决 易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1365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197413号“易车互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整体上相关公众可以区分。此外,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综合考虑商标近似程度以及商标权利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不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撤销被诉决定,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纸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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