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87432号“非凡远大 企业综合行政事务打理专家 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87432号“非凡远大 企业综合行政事务打理专家 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415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失物招领、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上述初步审定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物招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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