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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中的四大禁忌

41059 0 2016/04/20

一忌盲目乱用、不注册使用 

       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对企业长远发展意义非凡,商标注册后的好处体现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

       (2)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5)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6)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转让、继承并可一直延续的重要无形资产;

       (7)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为他人做嫁衣;避免无意侵权,而支付巨额赔偿;

       (8)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等。

二忌“喜新厌旧”、“朝三暮四”

  商标的知名度是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所谓商标的知名度是指某一商标在特定区域、相关受众中的知晓程度。提高商标知名度的途径有两条:途径之一是对商标式样、颜色的恒定;途径之二是商标所有人将使用其商标的商品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并被消费者购买。大量销售商品,可使消费者最直接地感受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所得货款在扣除成本之后,企业会有可观的利润。这种与消费者通过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沟通的方式,是不用支付宣传费用的,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绵延性,商标知名度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企业的利润在不断增加,提高商标知名度的费用只是印制商标的支出。这一途径客观地证明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采取这种做法的典型是丽婴房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选择了直接与消费者交流的方式在市场上建立信誉,其结果是,一个小女孩穿“丽婴房”商标的衣服长大,当这个小女孩当了妈妈之后,她为子女购买的服装仍是“丽婴房”牌的。

三忌傍名牌 

  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傍名牌能使企业搭乘名牌的便车迅速挣到第一笔钱,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如果自己也做成名牌,反而要自食恶果了。因为与著名商标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很容易被推上打假浪尖,招致围剿。还可能因为这个原因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无效,辛苦培育的品牌顷刻而去。

四忌“超期服役”

     在湖北黄石市,“玉亮”面条家喻户晓,因忽视商标的维护,在10年保护期过后未及时续展惨遭抢注,令欣麦公司损失惨重。这些身边发生的知识产权官司使我们不得不了解避免“超期服役”的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宽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要按期办理续展,商标专用权可以不断延续,这是《商标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大优势。商标续展不但能够保全原商标,而且续展的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核准周期比重新申请商标注册节省一半以上。商标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支柱和灵魂,如不及时续展,十年发展起来的老品牌很可能会流失。

商标使用中的四大禁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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