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77832号“邻小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77832号“邻小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1月转让给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邻小茶”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上述商品的种类、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赋予申请商标的含义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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