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42583号“金钰福珠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42583号“金钰福珠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688077号“金钰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22年7月6日的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7738780号“紫蓝孔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专用权止于2021年4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第52866966号“金钰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已经无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且引证商标七无效已满一年,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第10388542号“和钰呈祥”商标、第3497191号“卡迪信”商标、第18774553号图形商标、第21075998号“GYF”商标、第12421668号图形商标、第14814221号图形商标、第5587952号“朝阳珠宝”商标、第6095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至十)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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