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104219号“一字見心 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04219号“一字見心 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46649号“一字见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50315515号“心字格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一字見心”和“心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5727号图形商标、第29480690号“壹心壹教育 ONE MIND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9470826号“壹心壹教育 ONE MIND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9483686号“壹心壹教育 ONE MIND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45628362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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