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90273号“铁树红旗 TIESHUHONGQI 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90273号“铁树红旗 TIESHUHONGQI 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426号“TS”商标、第18921117号“缇瑞斯 TS”商标、第9256219号“BOSHI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同时,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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