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07513号“白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7513号“白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335号“大白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在猪肉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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