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99317号“宽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99317号“宽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申请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理念、指定服务等方面出发,其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宽条”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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