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05121号“天下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05121号“天下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1395号“天下潜客”商标、第4236001号“客天下”商标、第15405770号“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商标、第8932464号“客天下作家庄园”商标、第8932465号“客天下艺术家园”商标、第8924425号“客天下作家庄园”商标、第8924438号“客天下艺术家园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代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组织安排婚庆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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