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29702号“绿之源 GREEN sou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9702号“绿之源 GREEN SOU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系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50454号“绿之缘LVZHIYUAN及图”商标、第58211008号“绿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GREEN”可译为“绿色的”,使用在其指定的贴纸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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