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01002号“嘉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901002号“嘉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965106号“好嘉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嘉教”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汉字“好嘉教”中,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一经核准注册效力及于全国,商标使用不受商标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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