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就该姓“公”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但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
简单地说,上述规定意味着,以后商家使用“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将不再涉及侵权问题,商标注册人也无权加以阻止。
前段时间,“潼关肉夹馍”等集体商标维权事件,让很多人知晓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暗黑面:一些集体商标持有人化公为私、收取高额加盟费,或者通过批量诉讼碰瓷式维权,让小微经营者不堪其扰。可以说,承载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地方特产或含有特殊地名的商标突然变成“垄断产品”,他人无法使用,显然有违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根据《商标法》,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用以证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像“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商标,既属于某个行业协会所注册或享有的商标,也是证明某种商品原产地、原料等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本应姓“公”,不能由某个协会据为己有。对此,《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这样的规定符合市场逻辑,也符合常情常理。譬如,潼关、逍遥镇是地名,商标注册人及协会成员可以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而其他加工、销售来源于潼关的肉夹馍的经营者,难道就不能使用相关地名吗?显然不是。要知道,任何人都可以在商品中据实表明地名、原料等特点,虽然他们未加入相关协会,但不代表没有相关权利。这是商品的地理特征、原料特征所决定的,而不是某个行业协会所能决定的。
可以说,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小微经营者、避免碰瓷式维权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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